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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总则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的执业要求三、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人员的审批五、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服务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七、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八、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二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的执业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第三节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三、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三)规章制度要求(四)质量控制(五)专业技术基本要求(六)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四、新生儿疾病筛查第四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审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一、审批权限二、审批条件(一)、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1、审批条件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2、审批程序(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3)申请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审批,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申请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1、申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泌尿外科、外科临床经验或已多年从事婚检工作,有丰富经验;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学遗传学知识及婚检工作岗位培训合格证;(2)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应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妇产科和外科(外科只负责结扎)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全过程,在其指导下,终止妊娠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操作熟练。(3)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应取得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8年以上相关学科临床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能根据辅助检查出具的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准确的诊断结论。(4)助产技术人员: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5)家庭接生员:①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小学以上文化程度)。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接产10次以上。③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④能承担孕妇系统管理,能初步识别高危妊娠并能及时转诊。⑤认真执行“四消毒”新法接生,会填写出生医学证明。⑥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上报。家庭接生员一般只限于交通不便、住院分娩有困难的边远地区。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女性为55岁以下,男性为60岁以下,60岁以上具有高级技术服务的离退人员,如继续回聘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