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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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内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33号令,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卫生部1989年2月10日颁布实施,2016年1月19日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发布)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322.1-2010,WS322.2-2010)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10]96号)《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一)设定依据(二)许可项目(三)许可申请人(四)实施主体(五)许可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放、取宫内节育器终止早期妊娠手术(药物流产)输卵(精)管绝育术皮下埋植避孕术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输卵(精)管吻合术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注意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四)实施主体(五)许可效期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一)机构资质非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扩大母婴保健技术项目的证件过有效期的法条链接:(2016南京课件法条链接.ppt(二)人员资质常见违法行为处理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