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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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奖惩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核实、审议学院奖励的奖项、行政纪律处分事项。奖惩委员会由人事分管领导、人事处、办公室、工会、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第三条奖惩委员会同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受理教职工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以及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第四条奖励提倡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五条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所有奖励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的处分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装入个人档案。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全体教职工。第二章奖励第七条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为: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工资晋级四种,以上四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集体奖励为: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三种。第八条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在下列各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1.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教学、科研、思政教育、学生教育、党务、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2.敢于同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积极维护学院荣誉,事迹突出的;3.爱护公共财产,为学院节约资财有重大成绩的;14.有其他突出功绩应该予以表彰的。第九条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在下列各方面做出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或一次性奖励:1.在自己的岗位上有发明、创造或为部门、学院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的;2.以我院名义并以我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3.在学院组织的大型教学活动比赛中(如课件比赛、讲课比赛等)获奖;4.在区域性、行业性的大型活动,获得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5.在区级及以上且重要影响的学生竞赛项目中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6.在学院开展的大型活动中获得奖项的个人或集体;7.服务教学工作,忠于职守,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处理为学院避免重大损失的个人或集体;8.获得以下奖励或表彰的个人或集体:(1)获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2)获区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基地、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3)获区级表彰的单项工作先进集体;市级所属司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学院二级单位先进集体;(4)获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名师奖称号;(5)获院级“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称号。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视获奖级别以及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2论文发表、编著教材、校级优秀教职工、优秀集体按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属本办法第八、九条中有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者,经人事处提议、奖惩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可执行工资晋升。第十条在上级主管部门评优表彰时已获得奖励或奖金的,如未达学院奖励标准下限,学院按下限差额进行补齐,如超过下限,学院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获得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表彰的,学院原则上不发给奖励。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表彰、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核实推荐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复核后将材料提交奖惩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人事处组织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表彰或奖励的发放。教职工对其中有异议的事项,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奖惩委员会提出异议书。奖惩委员会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核实期间,奖励审批程序照常进行。第十三条属教学、专业建设方面的单项奖,由教务处制订相关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属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单项奖由学生处,制订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属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单项奖,由各相关二级行政单位制订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置单项奖应按照学院有关奖励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奖励精神,由奖项归口的二级单位提交设置报告、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由人事处初审、提交奖惩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第十四条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个人奖励以工资形式发放,进行正常纳税,集体奖励由财务监督使用。奖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向教职工公布,记入本人档案。第三章惩戒第十六条惩戒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