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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专上学院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某些专上学院的注册和管制、其因而获得的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条文规限的豁免,以及就其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960年5月20日](本为1960年第15号)第320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常任秘书长”(PermanentSecretary)指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由2003年第3号第24条增补)“校董会”(BoardofGovernors)在有受托人委员会代替校董会的情况下,包括受托人委员会;“学院”(College)指根据本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而该等学院应称为认可专上学院。(由2003年第3号第24条修订)第320章第3条注册纪录册为施行本条例,常任秘书长须备存以下注册纪录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a)学院注册纪录册;(b)校董会成员注册纪录册;(c)校务委员会成员注册纪录册;(d)学院教师注册纪录册。第320章第4条注册条件如在以下各事项上令常任秘书长满意,任何专上学院即有资格根据第3条注册,并可保持名列注册纪录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a)校董会、校务委员会及教学人员的组成能确保学术和各方面的水准以及操守令人满意;(b)管治该专上学院的章程、规程或其他文书;(由1962年第37号第2条修订)(c)所提供的课程,就迎合社会需求的专上学院而言,在各方面均属适当,并包括为期最少4年的主修课程;(d)设备、实验室、图书馆及一般设施,就所提供的课程而言,均属足够;(e)该专上学院教职员的人数、资格、薪酬及服务条件;(f)校舍足够作专上学院用途,并就该用途而言,在各方面均属适当及安全;(g)有关具资格被取录的学生年龄及程度的条件、教学水准以及期终试水准;(h)在顾及学院地位及水准的维持、可供应用的设施以及社会需求后所取录的学生人数;(i)除常任秘书长应该专上学院提出的申请而批准对有某种宗教信仰的某类人士予以优待的例外情况外,学生不是因在种族、国籍或宗教方面获得优待而被取录的;(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j)该专上学院并不从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组织或任何政治团体,或受其管制,而学生、教师及主管人员亦不参与政治宣传,不参与任何不良政治活动及常任秘书长认为有损学院利益的任何其他活动;(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k)该专上学院提供足够措施,以鼓励团体和社交生活,以及作康乐活动之用;(l)该专上学院的财政;(m)该专上学院须具法团的法律身分,但如经常任秘书长批准而作出其他安排,藉以妥为履行该学院的法律义务和保障该学院的权利,则作别论;(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n)该学院在各方面均遵从本条例的条文。第320章第5条注册的效果任何学院只要保持根据第3条注册,即获豁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条文规限。第320章第6条拒绝注册和取消注册(1)如─(a)在第4条所指明的任何事项上未能令常任秘书长满意,则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任何专上学院注册或取消其注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b)常任秘书长觉得任何人并非是以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身分行事的适当人选或该人并没有遵从本条例条文的规定,则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该人以该身分注册或取消该人的有关注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2)如─(a)常任秘书长觉得任何学院已停止运作,或学院的校董会主席在校董会指示下要求取消注册,则常任秘书长须取消学院注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b)任何人不再以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身分行事,则常任秘书长须取消该人在校董会成员注册纪录册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注册纪录册或教师注册纪录册内的注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3)常任秘书长须向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发出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的书面通知。(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4)凡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款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可在接获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的21天内,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5)为考虑任何呈请和就上诉作出裁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委任一审裁小组就该呈请所提出的事项进行研讯,并可授权该审裁小组听取证供和作出为其适当研讯而需要作出的其他一切事情。任何获如此委任的审裁小组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研讯,并须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书面报告。(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6)(a)除第(1)款赋予常任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