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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比章条顺序新条例的内容新旧条例对比比较分析理解贯彻执行设想第一章总则本章共6条,由旧条例的6条保留1条、新增1条、修改3条(含1款修改成1条)、合成1条(由1款1条与调入1条合成)、调出1条(改成1条)形成。本章保留了条例制定依据的规定;新增了关于审计举报的规定;修改了审计定义和审计监督、评价、处理处罚依据的规定,并将财务收支定义的规定由1款修改成1条;合成了关于“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内容及“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等规定;调出了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规定。全国各级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审计机关,要以审计法作为学习贯彻执行新条例的根本依据,要健全和实施法定的审计举报制度,深刻领会审计法所称审计、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弄清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并依法实施审计,确保审计监督、评价和处理处罚等审计工作依法进行。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与旧第1条内容保持完全一致。内容虽未变动,但所根据的审计法应是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要根据审计法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条例。第2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本条由旧第2条改成,其“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由“审计是”、“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改成。1.对“审计”的定义更明确,是依据国家审计法进行的审计;2.“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表述更完整准确。1.要正确深刻领会“审计”定义的内涵,坚持依法审计这一根本原则;2.要注重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第3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本条由旧第3条第1款、第6条和第三章第15条合成,其“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由“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改成,“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包括(一)至(五)项)”由“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等规定改成。1.对“财政收支”的定义更规范,是指国家法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和审计法所确定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2.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替代“预算外资金”,并具体列举5项(种类)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更方便审计实践操作;3.在新条例总则中将“财政收支”定义单列一条,可见其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1.要深刻领会新“财政收支”定义的内涵;2.要注重对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重点资金收支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收入、资本经营收益和政府举债资金等的审计监督;3.要更加重视搞好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努力构建永恒的中国特色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第4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本条由旧第3条第2款改成,其“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由“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由“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由“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改成。1.对“财务收支”的定义更规范,是指国家法定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支;2.“组织”比“单位”范围更广,“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比“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更能体现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的审计(以区别于内部审计),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支的表述更简明准确;3.在新条例总则中将“财务收支”定义单列一条,可见其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很重要。1.要深刻领会新“财务收支”定义的内涵;2.要注重在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单位等更广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其各项收支的国家审计监督;3.要更加重视搞好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加强财务管理。第5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