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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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垦[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关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健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管理,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第三条信息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真实有效、资源共享、运行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和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项目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农业部农垦局负责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及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软件开发、数据存储、系统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对传送信息进行网上监管和实地核查,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第八条承担项目任务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填报追溯产品检测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创建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及时反馈意见。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查看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十条项目创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产品质量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实际,对产业链相关责任主体、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建档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使用的投入品按投入品类别、生产企业、供应商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统一记录格式,规范记录内容,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信息有效衔接。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追溯产品产业布局和生产流程,对种养、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生产设施进行编号登记。第四章信息采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确定信息采集点,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纸质记录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追溯产品生产情况,采集产品种类、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储存环境、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一)产地环境信息应采集产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结果。(二)投入品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农药—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安全间隔期、责任人、供应商。肥料—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批次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休药期、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记录其通用名称和休药期。其它投入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三)加工储存环境信息应包括加工储存场所卫生状况、温度、湿度、责任人等。(四)生产日期应按照实际生产时间以及《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生产日期。(五)产品流向应按照追溯编码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信息。(六)责任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八条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投入品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完成投入品信息采集、填报。第十九条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追溯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记录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第五章信息传送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储存质量追溯信息,并通过企业数据中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应定期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信息,原则上报送时间间隔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追溯产品上市期间,应实时将追溯信息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实现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第二十一条项目创建单位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完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投入品使用网上填报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追溯产品检测情况,在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