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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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时间:2009-5-415:34:52来源:本站作者:本站点击次数:379编辑:【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是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第三条贷款包括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原在省直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派驻省外,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夫妻月收入之和的45%;(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省直中心规定的比例;(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内;(六)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省直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以上,凭原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省直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八)符合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申请贷款种类,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属省直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栋产权证的现房。(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所购二手房须是房龄不超过15年的成套住宅,且《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2、申请贷款前所购二手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三)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按揭银行抵押的房产产权明晰、足值,无其他债务关系、无在建工程抵押、无债权分割等情况,原按揭银行对转按无异议。(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2、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自建、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3、大修自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第七条借款人已在省直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全部清偿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仍然可依照本管理办法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男65岁,女60岁)。其中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且房龄和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10年。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申请并结合实际偿还贷款能力和所购房情况等因素确定,但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二)借款人的可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合计收入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可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夫妻月收入之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