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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现住房。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照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房管、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四)购买住房的,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任意一项计算的最低值:(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和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二)根据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三)根据担保方式确定的贷款限额。(四)贷款最高限额。前款中规定的四项贷款限额及计算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最长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方自然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抵押。(二)有价证券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质押担保。借款可以用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和其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四)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购买开发商(售房单位)合法的期房,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抵押物是借款人向开发商(售房单位)购买的住房。在贷款期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方自然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方自然人的同意。借款人以第三方自然人住房抵押的,还须办理公证。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抵押人须在告知房产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采取房产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保管保险单。第十四条以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质押的,必须签订书面的《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或《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质押借款合同》。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