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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一)管理对象。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2.入境人员。3.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二)场所要求。1.选址。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遵循影响面小、安全性高的原则。(1)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2)具有较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2.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1)“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2)“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应在观察点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及时清运。3.设施与条件要求。观察对象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应当具备通风条件,窗户限位,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和消毒用品。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4.最好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附件8)中粪便与污水消毒方法。(三)人员配置与职责。1.人员配置。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观察点工作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具体人员配置如下,人员可兼职不同组工作。(1)观察点负责人:1名,要求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2)医务人员:按照医务人员与观察对象不低于2:50的比例配备。(3)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信息联络、清洁消毒、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人员,人员可兼职。根据各地区新冠防控观察点管理工作经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可参考按照医务人员数量的3至4倍进行配备。2.人员职责。(1)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观察点的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及对外联络等工作。(2)医务人员:负责观察点医疗相关工作,包括观察对象本底信息核查、症状、体温监测、心理监测、常规医疗服务、人员转运、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3)信息联络员:负责观察点的各种信息收集、表格填写及对外报送工作。(4)清洁消毒员:负责观察点使用期间和解除隔离后的内部和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5)安全保障员:负责观察点的负责隔离观察点封闭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6)后勤保障员: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观察点的各种物资的保障工作。(7)心理辅导人员: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工作。(四)观察点启用条件。1.观察点需按照设置要求改造、验收合格。2.防疫和应急物资到位。3.工作人员经培训后进驻观察点。4.配有专用人员转运车辆。(五)管理要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地市、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乡镇(街道)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1.管理制度。观察点需建章立制,包括工作制度,如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核酸阳性检出者转出方案、观察对象就医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台账,如人员基本信息台账、核酸检测记录、体温监测记录、消毒记录等。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防止观察点交叉感染。2.人员信息管理。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信息进行登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及时向观察点推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