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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行政诉讼的管辖21.1.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法院的管辖最高法院的管辖21.1.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21.1.3共同管辖21.1行政诉讼的管辖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21.1.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法17、18条、《解释》第7条)特殊地域管辖21.1.3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21.1.4指定管辖与提级管辖(《管辖规定》第2条)(二)指定管辖与提级管辖的选择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坚持和体现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和精神。《管辖规定》在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度进行调整的同时,重点对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三)指定管辖中应注意的问题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上一级机关复议为原则,其他机关复议为例外。两点特殊:21.2.2特殊管辖(13、15条)4、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为不服的21.2.3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