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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市商务委、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一)清真饮食网点、食品网点装修改造补贴。1、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测算;添置设备应以国产为主,购置费用按发票金额认定。2、装修改造范围:厨房、堂口、招牌外立面;添置设备范围:环保设备、消防设备、厨房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堂口服务设施及其他装修改造必须添置的设备。3、专项资金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装修改造(含设备添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市、区各补贴100万元)。(二)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装修改造补贴。1、每个专柜装修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测算。2、专项资金按经核准的专柜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三)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1、每个专柜(专摊),年度租金补贴5000元。2、市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专项资金补贴,区(县)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区(县)财政补贴。(四)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银行(本市)贷款利息补贴。1、贴息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市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补贴三分之二;区(县)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良好;承包、租赁合同至少三年以上,经营必须满一年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支持的由市商务委、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专题确定。(二)项目须符合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制定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网点的规划要求,并经市、区(县)的商务委、民族宗教委(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三条清真食品企业(专柜)原则上三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装修改造后三年内不得改变经营用途。第十四条根据不同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需提交下列相应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须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预算书;3、《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5、项目决算书;6、项目审计报告;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8、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10、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市属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