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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安全责任一、监理安全责任的来源: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2004年2月1日施行)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条、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的审批签认职责,第五十七条明妨?aid="sogousnap0_19">监理的四项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监理安全工作的要求(2005年10月13日施行)颁发部门: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第五章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①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②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③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④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⑤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⑥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⑧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2006年10月16日施行)颁发部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若干意见》对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并重申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二、监理的安全管理目标:监理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的区别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不造成建设工程中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证整个施工过程正常有序进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资金范围内生产出合格的建筑产品,可以说,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是针对项目的、针对施工过程的、针对施工活动涉及的人和物的。而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社会监管单位,安全管理目标是针对被监管单位,也就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应该是: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建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从面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讲,监理安全目标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通过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②强化监理机构监理安全意识,加强监理组织建设,提高监理安全监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任何与监理责任有关的安全事故。三、解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理六项职责和四项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职责,职权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化标准。(技术方案审批权)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检查权)③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指令权)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工指令权)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向主管部门报告权)⑥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依法监理权)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出,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发现”、、“要求”“报告”“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监理安全责任可归纳为四项,称之为“四项监理安全责任”①方案审查责任③隐患及事故报告责任②隐患处置责任④依法实施监理责任如果这几条做不到位,监理很可能构成失职,渎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几条做到位了,并有相关文字影像资料证明,则监理就不会再承担法律责任,不会受到经济、行政、刑事的处罚。应该注意,监理单位该做的必须做到位,不该做的事不要往身上拉,特别是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理千万不要越俎代疱,监理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发挥其社会监管作用,但不要替代施工企业安排生产,管理安全,更不要违反设计和规范瞎指挥、乱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