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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楚雄师范学院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学校文联)是学校文学艺术界的联合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各部门文学艺术爱好者和工作者组成的校内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学校文艺事业、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学校文联接受省、州文联的业务指导。第二条学校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爱好者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学校教育事业,为构建和谐校园,弘扬和培育学校精神,致力于繁荣学校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学校文艺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奋斗。第三条学校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第四条学校文联积极促进学校文艺爱好者的团结,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级文联以及各相关单位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扩大友好往来,努力对区域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学校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学校文联积极加强学校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学校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学校文化艺术事业。第七条学校文联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积极推荐会员作品参加各类文艺奖励评选,及时发布各类评奖信息。第八条学校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学校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第十条学校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我校师生员工中的文艺爱好者及工作者,自然成为学校文联的会员,本着自愿入会的原则,以上师生不愿入会的可向校文联办公室书面提请退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将予以除名。学校各部门、文艺爱好者组成部门、文艺爱好者协会,自然成为学校文联团体会员。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会员的义务:遵守学校文联章程,执行学校文联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学校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会员的权利:推选学校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校文联的活动,对学校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学校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文联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文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第十四条学校文联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学校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学校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学校文联特邀产生。学校文联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学校文联委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退休,应推举予以替补,并报主席团备案。第十六条学校文联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校文联委员会每年由主席召集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学校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学校文联主席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学校文联的重大问题;三、修改学校文联章程;四、选举学校文联委员会委员。第十八条学校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学校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代表大会主席团委员;三、听取和审查学校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学校文联委员会的事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组织召开文联代表大会;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第十九条学校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文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学校文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二、在本团体内能积极领导、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文联主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学校文联对外协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