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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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四川.成都鉴于: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拟出让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2.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采矿权探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1999]010号),并已于2012年4月16日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一、甲方和乙方:1.甲方: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荥经县龙苍沟乡鱼泉村筲箕湾法定代表人:黄素清电话:邮政编码:2.乙方: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健注册地址:成都市厂北路西南冶金地质科研所办公楼2楼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30号索尔国际901-910室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7022616传真:028-87022616开户银行:农行武侯支行百花分理处账号:22-821501040003208二、约定事项甲方要求乙方对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三、评估范围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1、3277367.532,34578696.298;2、3277686.596,34579047.988;3、3278084.463,34578967.696;4、3277872.501,34579663.093;5、3278016.957,34579990.310;6、3277070.417,34580273.785;7、3276553.723,34579433.270;8、3276975.636,34578466.477。面积:1.6844平方公里;标高:1718米~1510米。四、评估目的本合同所约定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该矿扩大矿区范围提供价款参考意见。五、评估基准日本合同为四川一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厂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30日。六、评估期限本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七、评估费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1)采矿权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附表、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的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4)开发利用方案(含附图)及评审意见、省厅备案表。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4.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二)乙方: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3.对甲方专家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4.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5.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6.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九、违约责任(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十、争议的解决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