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行政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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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权和编制权、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务员两大部分。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制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目前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行政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包括自治乡)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及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二节行政组织行政组织的概念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可以组成不同规模、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行政组织。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它反映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国家行政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厅、局。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立法规定,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范畴。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以实施者的独立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国形成行政主体制度的原因:一是需要有具体的机构来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是出于行政效率和编制管理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可以依法成为行政职权的实施者。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是他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虽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行政主体,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哪些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告,在行政复议中是被上诉人。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组成部门俗称中央部委,有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共25个,都有行政主体资格。这25个部的部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直属单位国务院直属单位与部委相似,但地位上略低于部委,具体又分三种:直属机构,俗称直属局,包括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监总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共15个。除参事室外,都有行政主体资格。直属特设机构。仅有一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行政主体资格。直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