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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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ADR机制的概念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由此可见,ADR机制是一种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讼纠纷解?/b>方式,ADR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法,与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形成协调互动的关系,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都这纠的判l裁数形业易法解第管符个纷决者的在。式化的律决一它合意解定法或内第的特空规基程们这义决意官平的五民征间定准序都些上过义等A从间可。的上上保基我程因当的D纠化以第基的的持本国和而事。R纷或使三本非非着特的结被人中的解多纠从原法正各征人果称的立构决样纷纠则律式自可民的之处第造者化解纷框化性的以调互为分三是与其决解架。特被解利更权人水当中脱决内即简殊涵及性彻和并平事民离主可无易性盖其和底合不式人间职体以需性。在他平的意是h之性业角有严和灵A非和新较行o间A法度较格活D诉性当之使r的D律A大适性R讼非事诉司i关R家D的用的纠对人讼法z系占的R灵实。范纷抗主具职o看据垄具活体第畴解性义有权n包了断有运法二之决。。更的t括绝。非用规在内方在第重裁a仲大第职和定纠式六要多四交在纷)(),,,,,,,,,,,(,(,()),,,,,?当代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ADR发展;然而,各国的ADR机制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实际上,ADR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和普遍规律。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ADR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关于此问题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⑥。例如,美国的法院附设(司法)ADR十分发达,主要是适应了法院功能从纠纷解决向确立规则或行为模式方向转移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而德国与美国不同,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ADR的热潮。法院通过督促程序和调解与诉讼的合理结合,有较强的纠纷处理能力。因此,德国传统的民间调解主要应用于家事、人事和社区纠纷的解决,近年来的ADR重点则是发展面向大企业和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医疗纠纷等行业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相比之下,日本尽管并无“诉讼爆炸”的危机,并且在努力扩大民众利用法院的机会,但仍然高度重视ADR,认为ADR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并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各国都有属于自己的ADR5.从历史上看,我国在古代就有运用ADR解决纠纷的思想:在我国文化传统中ADR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中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另外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专门从事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官职。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古人所运用的一些经验,将其应用到当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来,这不失是一种传承。6.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法治所谓的概念,在大力建设法治的过程我们是否应该停下来好好想想,当今社会正在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所以我们也需要诉讼和非正式调节相互并存发展,相互配合的多元化调解纠纷机制的实现。7.在强调借鉴国外现今一些完善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正视我国自身的法制环境,因地制宜地发展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调解机制,因为在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法制特色的ADR存在,所以我们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审视这个问题8.我国在法制发展以来,法律人才是比较匮乏的,所以我们应该多多培养ADR型的人才,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调节机制输送新鲜血液。9.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