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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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第一章一、立法目的(1)二、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条例。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3)四、安全生产的主体(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6)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7)三、许可证制度(8)四、持证上岗制度(9)五、培训教育制度(10)六、安全生产费用(11)用途: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培训等。生产经营单位确有充足理由要求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风险抵押金(12)八、“三同时”(13)九、设备设施的要求(14)十、安全管理(15)十一、职业危害控制(16)第四章一、许可证的审批(40)二、举报制度(41)三、从业人员的权利(43)批检控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避险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危险作业(44)五、工伤保险(45)六、劳动防护用品(46)七、“生死协议”(47)八、从业人员的义务(48)第六章一、应急救援组织(62)二、事故抢救(64)三、事故报告(65)四、事故调查期限(69)五、事故的处罚(7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单位是个人投资的,且投资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同一人的,只对单位按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