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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试题要注重思想性和科学性──从一道中考试题说起纵观近些年全国各地的中考思想品德试题,不难发现,缺乏思想性和科学性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请看下面的一道中考题。[2009年湖北省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江汉油田的中考试题]近日媒体报道,2004年湖南邵东一中考生王佳俊冒用同班同学罗彩霞的身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在校入党并顺利毕业,在广州参加工作。原来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同年高考,罗考了514分,王只考了335分。王佳俊时任干部的父亲王峥嵘,通过关系作假,让贵州师范大学政教学院院长冒领了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县教育局弄到罗的档案,在县公安局转出罗的户口,办到了“罗彩霞”的身份证。罗彩霞本人2005年复读考上了天津师范大学,即将毕业办理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俊盗用,于是在2009年3月8日报案,并提起诉讼。一时媒体又爆出了京版“罗彩霞事件”、鄂版“罗彩霞事件”……(1)读了这则报道后,你认为王佳俊及相关人员、单位侵犯了罗彩霞的哪些权利?(2)罗彩霞提起诉讼,有哪几部法律可作依据?(3)“罗彩霞事件”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参考答案:(1)姓名权(人身权或人格权)、受教育权。(2)宪法和民法(民法通则)。(3)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如答出干部以权谋私,存在腐败现象、制度不健全、要加强依法治国等也可酌情给分。)此题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缺乏思想性。本题从材料到设问给考生的感觉是:社会生活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试题没有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社会生活中的阴暗面,而是强化了这种阴暗面,给考生错误的价值导向。其次,缺乏科学性。本题的第一、二问难度太大,超出了《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知识水平。因为这两个问题在法学界都有很大的争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子时都难以作出判断。这样的问题要求初中学生来回答是不切合实际的,因而是不科学的。事实上,这个案件是非常复杂的。罗彩霞曾经四次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三次都没有被法院受理。后来媒体对此案加以报道后,法院才受理了此案。法院之所以原来不受理这个案件也是有原因的。在这个案件中,罗彩霞有两项权利被侵犯,一项是姓名权,这个《民法通则》上有明确的规定;另一项是受教育权,这个权利要维护,却存在不小的法律障碍。应当说,受教育权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疑。国内针对受教育权的诉讼也有不少先例。如河南省郑州大学学生董斐因补考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为追讨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该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董斐系被告郑州大学2001级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与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被告虽不是行政机关,却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原告等在校受教育者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且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决定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因“勒令退学”引发的争议,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做出处分后,未将处分决定送达,也未告知原告申辩、申诉权,未将处分决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而且被告制定的学校规定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2005年3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有学者认为,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只是公民在公法上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针对国家机关、学校这些单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人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受教育权在私法上是不是一项权利,在《民法通则》和诸多民法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要提起民事诉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许有人会说,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法院理应维护公民的这一权利。但是,宪法是否具有“可司法性”?也就是说宪法能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呢?这在法学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赞同,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宪法是法,它应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可操作性、强制性和可诉性。反对者则认为,宪法虽然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进行检察和审判的依据,因为宪法之规定原则性的东西,不具有司法适用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审理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基本相同的齐玉苓案时,遇到了适用法律的难题,便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给山东高院的“批复”认为:“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