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行游览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第五条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庆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四)组织对外旅游宣传促销,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五)负责旅游行业的人才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学术活动;(六)承担旅游业涉外事务的审查和管理;(七)负责旅游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年检;(八)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依法或会同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处理投诉案件;(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营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第八条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一)各级财政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及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环保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旅游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保护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旅游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林木和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保健、车船等)应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法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的商品、安置人员,有权拒绝无合法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未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业务联系(包括有偿中介活动)应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旅行社、导游和驾驶人员不得向旅游经营者收取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