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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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92页第PAGE\*MERGEFORMAT9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该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调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该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遏。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该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税务机关该当广泛宣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该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税务机关该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秉公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纳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该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该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该当对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绳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该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益害关系的,该当回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该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该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该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该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该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