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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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建设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承担消防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以及所属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设计质量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并依法承担以下消防设计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单位、消防检测和电气检测单位;(三)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四)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和投入运营。第五条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核定的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消防设计任务,并依法承担以下消防设计质量责任:(一)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三)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保证使用功能。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第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规划设计轨道交通专用消防站,每条轨道交通线路应在车辆段或停车场设置至少一座轨道交通专用消防站,原则按照《城市消防站设计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规划设计。第条轨道交通设计应科学布置应急装备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初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报送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外地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建设单位时,应当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勘察设计文件名单。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报送上述规定的名单时,还应当同时报送上季度完成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第九条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质量审查时,应当通知勘察设计单位报送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由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的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报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勘察设计文件后1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勘察设计单位。第十条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缴纳监督管理费。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费的0.5%缴纳;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接受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的0.5%缴纳。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五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于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