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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络著作权立法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该中期报告旨在比较中法两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深入研究两国在法律体系、主体权利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存在的异同点。首先,中法两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上表现出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法两国均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法国采用了extensiveapproach的方法,即适用性的扩展,使得其著作权保护范围更广泛,而中国则采用了restrictiveapproach的方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二者在主体权利保护方面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法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中重点强调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与信息社会有关的网络传播权。而中国则更加注重著作权人的人格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于网络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方面,中法两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也存在差异。法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即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之下,中国则采用了过失责任原则,即蓄意侵权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中法两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国在保护范围、主体权利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相对较为全面和完善,而中国则更注重著作权人的人格权利保护和文化传承,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