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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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学学科性质:人文社会学科法的概念法律概念:广义:指法律的整体。狭义: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的基本特征: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普遍适用性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的本质: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论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规则体系⑵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作用(主要指规范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局限性:⑴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⑵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⑶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⑷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法的渊源概念: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按宪法的权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性征区域的需要,在不与宪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按宪法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与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但不得与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国际条约与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习惯在历史上曾成为法的渊源(中世纪的欧洲),在古代中国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政策。国家基本政策确立国家大政方针,体现宪法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判例。(我国不适用判例法。1、判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2、我国现有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的训练。3、判例法本身存在缺陷。)法的分类(一)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新形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成文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法与一般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传统分类,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定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法律要素法律的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和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原则: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基本要素之一。二者区别: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稳定性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而法律规则较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冲突时,选择方法也不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除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也是重要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