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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工程测量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行业颁布的各种规范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交接桩、审图、开工复测、施工放样及交底、竣工测量、内业整理和其他规定。第三条项目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施工测量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测量工作应在各级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测量工作由施工管理部归口管理。第五条测量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度,其运作依靠自检、外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各级测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测量复核制度,确保测量工作质量。第六条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旦发现测量错误,如果现场测量人员可以纠正,则必须等纠正以后再进行施工;如果现场测量人员无法立即纠正,必须先报告工地施工负责人暂停错误部位施工,然后立即报告本级和上级技术和施工负责人,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第七条使用的测量程序必须多方严密论证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复测开工前施工控制网复测由公司施工管理部会同项目部技术人员一同进行。第十九条开工前复测的内容(一)控制点坐标、控制点高程测量、线路中心桩测量、纵横断面测量、管段分界桩测量、断链桩测量、征地界桩测量、便道测量等。(二)施工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等,应进行实地调绘,并列表填写建筑物类别、数量及所属单位等。(三)施工取土坑、弃土堆、施工便道和附属工程所占用的农田,应进行实地调查测绘,并应标记农田类别及所属乡或村的分界线。(四)桥梁墩台位置、涵洞轴线位置、隧道洞门位置、互通式立体交叉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五)复测设计院所提交的各控制桩位置是否稳固。(六)测量隧道线路通过地区地面上的特殊地形:水库、偏压、滑坡、断层、冲沟等地段、地面覆盖厚度较浅处。(七)对桥梁跨越公路、桥梁跨越铁路时,应现场实地测量梁下净空是否达到要求。(八)测量便道将要通过的既有铁路和既有公路的涵洞、桥梁及限高架的净空。第二十条项目定期复测(一)超高层房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工程项目测量控制网及重点结构物独立测量控制网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测,每季度进行高程复测一次,同时对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结构物进行位置复核,编制复核测量成果书报上级测量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一般公路、非重点工程项目测量控制网一年进行一次复测;冻融地区每年冰雪消融后需对控制点位进行复测,受季节性变化、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时应进行复核测量。(三)隧道工程每掘进100米项目部必须组织全面复核测量一次,每掘进300米公司需组织全面复核测量一次。(四)桥梁工程要求项目部逐跨按基础、墩台身等分部位进行全面复核测量,对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工程公司需按基础、墩台身等分部位逐跨进行全面复核测量;其它工程根据结构特点、体量、高度、进度等情况安排复核测量工作。第六章施工放样、技术交底第二^一条技术、测量相连接的程序(一)技术主管应提前1〜2天与测量工程师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测量工程师统一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指定的放样部位,不得耽误工期。(-)交底内容包括:放样部位的里程、坐标、几何尺寸、示意图、完成的时间和有关要求等;技术交底一式三份,测量工程师两份。(三)测量工程师收到技术交底后,认真计算复核技术交底数据,合理安排放样时间,并将放样采用的测量方法和检查方法连同技术交底返回技术主管一份(放样的角度、距离、置镜点、后视点、坐标)。测量资料由主管技术和测量工程师分别计算、相互复核。(四)技术主管和现场技术员放样时必须全程配合测量工程师,放样完成后现场交接放样桩点。(五)技术主管收到测量工程师返回的放样完工单后必须仔细计算放样数据是否正确。(六)技术主管确认放样数据无误后再对施工队伍进行测量交底。第二十二条放样前放样数据的准备(一)应从合法、有效途径获取施工区已有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成果资料。(二)放样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数据以及使用的控制点成果计算放样数据,绘制放样草图,所有数据、草图均应经两人独立校核。(三)用电算程序计算放样数据时,必须认真核对原始数据输入的正确性。(四)应将施工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线路轴线、曲线要素等测量成果以及工程部位的设计图纸中的各种坐标(桩号)、方位、尺寸等几何数据编制成放样数据手册,供放样人员使用。第二十三条放样方法的选择(一)平面位置应根据放样点的精度要求,现场作业条件和拥有的仪器设备,选择适用的放样方法,如:GPSRTK放样、极坐标法、坐标法、对边测量法、正倒镜分中法、交会法、偏角法等。(二)高程放样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放样点的高程精度要求和现场作业条件,可分别采用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悬高测量法等;对高程精度要求比较高的采用水准测量法,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