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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建立师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5〕120号)和**《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06〕139号),结合我市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救助标准:2、低保居民患病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起付线300元以上给予救助,救助额封顶线为5000元。救助比例分别为:---低保居民中的一类人员(即年满18周岁以上除低视力以外的1—2级重度残疾人、患大病完全丧力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为75%。---低保居民中的其他人员(即二类、三类人员)为60%。3、困难居民患大病和危重病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按照50%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在10001元以上的,按照50%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二)计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时,应剔除下列:1、参加**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3、意外事故获相应的补(赔)偿金。4、社会各界的捐助款。(三)医前救助:三无居民和低保居民中的一类人员、低保居民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前救助,方式是:以个人所筹集的住院费减去应付起付线为基数,由救助部门按基数预先配给相应的救助金(在封顶线内)。配给比例为:三无居民1:9,低保居民中的一类人员1:3,低保居民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5(即个人先付1,救助金预付9或3或1.5)。救助预付金由定点医院垫支,民政部门与医院结算。救助预付金申请方法是:个人持书面申请和医院诊断书及入院证,由社区或连队等基层单位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预付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报街道办事处或团场民政科批准后一份交给个人并转交定点医院,另一份交民政局备案结算用。医前救助审核审批手续的办理应及时快捷。第四章医疗救助程序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提交《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就医医院出院证、结算发票、结算清单汇总等原件。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还需提供师市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三无居民和低保居民持《低保证》向社区申请,由社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街道办事处或团场民政科审核。困难居民提出申请后,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审和张榜公示。经评审同意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填写《医疗救助民主评议表》,报街道办事处或团场民政科审核。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民政干事和居民代表(2人以上)进行入户核查。主要核查4项内容:l、有本地户籍,并连续居住二年以上;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就业、就学、患病情况,生活困难的原因;3、家庭收入情况及隐性收入情况;4、家庭财产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申请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时,应当予以推荐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答复。医疗救助民主评审会由社区低保民主评审组召开。民主评审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赞同票过67%为通过,做好评审记录和填写《医疗救助民主评议表》。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和团场民政科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材料后,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民政局审批。第十一条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和团场民政科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材料再次进行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家庭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财政局将医疗救助金核拨到街道办事处和团场发放。第十二条救助档案管理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三级管理:社区级档案保存申请审批表、民主评审表、救助金发放名册。街道团场级档案保存申请审批表、救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师市民政局档案保存申请审批表、救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个人申请书及个人资料、医疗费用资料。医疗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三)师市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从留存本地的彩票公益金中统一按15%比例提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四)师市每年开展扶贫帮困捐赠活动按所筹集资金的30%提取。(五)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和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一)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二)医疗救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末由民政局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局和兵团上级民政和财务部门。(三)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