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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介绍二.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背景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施行重要意义和主要原则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要框架五.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下一步打算一、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介绍“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社会救助制度在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无疑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救助时间立法悠久●美国:救助制度丰富完善●德国:救助特殊困难家庭●韩国:救助倾向生活保护二、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背景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原则《办法》颁布实行的重要意义《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办法》涵盖内容十分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一)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救助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了两项重大调整一是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过去只规定了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导致一些财产较多、收入较低的家庭也能够享受低保待遇,有违社会公平。《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还应当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弥补了制度漏洞。二是增加规定分类施保。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首次明确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3、受灾人员救助《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4、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规定了两种医疗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及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5、教育救助《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6、住房救助《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7、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8、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9、社会力量参与《办法》对社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