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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范围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汇算清缴。汇缴时间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2013年期间停业、非正常、注销?2013年开业的,2014年办税务登记?营改增前成立的企业?2013年定期定率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跨省总分机构汇缴范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分摊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预缴+总汇分缴分:预缴+不汇分缴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汇缴范围《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国税、省地税公告2013年第12号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预缴+总汇分缴分:预缴+不汇分缴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汇缴范围《关于巢湖区划调整后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232号)从2012年度起,对于市内跨区、县(市)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已作鉴定的应及时调整。分支机构实现税收对当地财政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报经市局研究,可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总:预缴+汇缴分:不预缴+不汇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1、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无法提供,应在第一次预缴申报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3、均无法提供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1、总机构:预缴、总汇分缴2、二级分支机构:按分配表预缴、不汇分缴3、总机构项目部:按项目收入的0.2%计算预缴,并在总机构抵缴。4、二级机构项目部:不预缴不汇缴4、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5、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项目部(外经证):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6、独立纳税人:查帐:按实预缴或按2%最低分类预缴率×25%税率预缴,年终汇缴;核定:(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8%×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1、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应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的,独立纳税)2、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总机构项目部就地预缴0.2%,二级项目部不就地预缴)3、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新征管软件需要录入外地入库票来抵扣,并校验主表34行)4、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项目部预缴入库的,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抵税。主表第34行“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申报表体系汇缴:查账征收企业2008年版年报A表(1主11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定期定率征收2012年版B表分支机构年度补税:2012年版A表、分配表定期定额年度补税:2012年版B表预缴:2012年版A表、B表、分配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分支机构年度补税:2012年版A表、分配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