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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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条本细则贷款人是指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能够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复兴镇所辖行政村)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自然人,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农户)。而位于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复兴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不属于农户。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集中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第九条县联社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领导小组由县联社主任任组长、信贷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信贷、稽核、风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联社农村业务部门,农村业务拓展部门经理(或负责农村业务拓展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营业网点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人组长、村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分片信贷员、驻村信贷员、乡(镇)驻村干部、村名代表为成员组成。第十条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有关工作措施;(二)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四)定期检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五)加强检查,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面放贷运行机制;(六)收集并研究解决农户信用评级及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七)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基础,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的有关工作;(八)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村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片区信贷员、乡(镇)驻村干部、农民代表等为成员组成。第十二条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职责:(一)组织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二)组织开展农户调查建档和信用评级、授信、年检,对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年检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三)负责收集、总结农户信用评级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汇报;(四)按要求组织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五)其他职责。第三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管理第十三条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的原则。第十四条农户信用等级设定。农户信用等级设定为特优、优秀、较好、一般、等外级五个信用等级。第十五条信用等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确定,对应权重系数为:(一)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特优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1;(二)评分达85分(含85分)至95分的为优秀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9;(三)评分达70分(含70分)至85分的为较好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8;(四)评分达60分(含60分)至70分的为一般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7;(五)评分达60分(不含)以下的,为等外级,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六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农户且在本地拥有自有住房;(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