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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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书后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市外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市招投标中心,市内专家应在评标前半小时告知招投标中心。凡接到通知的专家或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专家或评委从接到评标通知到开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专家或评委在接到通知时或开始评标后,如发现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后,应自觉关停手机或小灵通,未经监督人员许可,不准与外界联系。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监督人的许可。评委会成员在评标时,除按规定进行集体评议的项目外,应各自独立进行评议,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市招投标办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在评标结束后,评委会成员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专家组或评委会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