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实务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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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HYPERLINK"http://house.focus.cn/common/modules/newscenter/media_list.php?source_name=新文化报·新文化网"\t"_blank"新文化报·新文化网作者:刘丹2007年12月29日10:10装修得先和物业“打招呼”;收到入住通知6个月就视为“入住”,需要交纳物业费;如果改建、重建建筑物,需得经2/3以上业主同意……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分为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的管理,附则,共6章66条,对适用范围、行政管理体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为了使非住宅服务管理更加有法可依,将非住宅包括进来。业主——可监督公用设施使用与收益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权利。共有部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炒物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使用维修资金需超2/3业主同意在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钱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入住过半可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委会可签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3年,组成人员可连选连任。物业服务与管理——入住前物业费开发商承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选聘具有资质的前期物业企业,提供前期服务。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承担;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户数或面积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特别提醒: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办理完相应手续的时间为准。物业要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内,应与业主或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事先物业费可市场调节或政府指导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评定不合格1年内不得服务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信用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1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的资格。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法承担建筑区划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维护——临时占道要征得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占用、损坏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擅自搭建建筑物,私设摊点,乱倒垃圾、随意停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