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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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3〕345号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神东煤炭集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神东煤炭集团2013年7月19日1神东煤炭集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和山西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全员参保原则:公司所属单位一律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依法征缴原则: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三)属地参保原则:各单位按所在办公地点参加所属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所属地参保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安监局负责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工伤申报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和指导工作。2第七条工会工作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经办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具体工作,负责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工伤人员,组织工伤和已患职业病员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九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工伤申报工作;神东医院负责实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协助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收集与申报。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报公司安监局和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24小时内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的规定由安监局进行处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提报工伤认定申请。由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安监局审核后,于15日内转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3共享服务中心在30日之内上报地方劳动部门。任何单位或区队未按规定擅自提报,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组织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职业病由工会组织诊断工作,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第十五条工伤(患职业病)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用工单位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5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属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异地复查。经核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疑义的,由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4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