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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著作权保护对策论文一、动漫产业的特点动漫顾名思义就是动画片和漫画。在将动画片和漫画合称动漫之后,动画片和漫画不再是仅能满足儿童的娱乐项目了,而是可以满足各年龄阶层的娱乐项目,且广泛受到青少年的欢迎。最初在世界上受到广泛追捧的动画片是迪士尼公司的《米老鼠》,随后迪士尼公司推出《睡美人》、《灰姑娘》等动画片,受到儿童的欢迎,迪士尼公司将动画发展成为一项产业,每年仅迪士尼乐园的年产值就有150亿美元。然而近几年将动漫彻底发展成一项产业的应当是日本,随着日本的动画片和漫画袭来,才渐渐有了动漫这一称法,日本是第一个将动画片和漫画完美融合的国家。早期日本动漫的消费层也是儿童,在1977年推出《宇宙战舰大和号》之后,彻底颠覆了动漫仅适宜儿童的观念,而认为动漫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此之后,动漫同样适合青少年乃至成年人观看。日本动漫类型广泛,包括青春、校园、热血、悬疑、恐怖、玄幻以及成人向等多种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阶层人群的喜欢与需求。动漫带动手办等衍生品的出现,并且价格不廉,销量佳。之后出现了cosplay,即角色扮演,cosplay带动了动漫展览这一产业。现在动漫也常常被改编成游戏,或者游戏被改编成动漫,从而游戏与动漫几乎成为不可分的产业。我国有大量的动漫迷,年龄大多集中在15岁到30岁之间。这个年龄阶层掌握着最新资讯以及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我国动漫展览在这一两年大量涌现,且收效不错,2014年开始,几乎每月在不同的城市至少有一到两场的大型动漫展,每场动漫展吸引全国至少上千人前去参观,在今年的CHINAJOY首日入场就有6万人。动漫产业带动越来越多的产业,包括有动漫音乐节、有动漫舞台剧以及相关音乐作曲作词。动漫产业不仅带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多职业选择,同时也突显了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二、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现状及其问题(一)保护现状动漫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的要件要具有以下特点:1.表达了一定的思想;2.属于文学艺术领域;3.具有独创性;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首先,动漫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运用文字和图画表达作者个人的思想,是源于其本人或团队的作品,符合独创性中的“独”;其次,动漫作品凝结了作者的智慧,其设计的角色、对白、情节都是具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符合独创性中的“创”。因此,动漫作品具有独创性,完全符合作品的要求,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动漫作品可以大致分为动画片和漫画。漫画中既有文字又有图画,漫画应当既属于文字作品又属于美术作品。动画片应当属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915年,易尔赫德发现了赛璐珞胶片,将之取代了以往的动画纸,使画家不必将每一格的背景都重画,只需把人物单独画在赛璐珞上而把衬底背景垫在下面相叠拍摄即可,从而建立了动画片的基本拍摄方法。动画片需要通过拍摄制作形成,应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应当认为归属作者本身,对于有签约的作者创作的漫画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者在创作漫画作品的时候并不需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资料,这里的物质资料不是指任何可能的东西,比如画笔和画纸甚至是创作需要的电脑都不属于这里的物质资料,这里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实验需要的各种设备等。连续刊载的漫画作者享有两方面的著作权,即享有漫画作品整体内容不被侵犯的权利,又享有其每幅漫画的著作权。作者仍是对该漫画作品享有一个著作权,因为漫画作品是由每幅单画构成,其无法脱离每幅画而单独形成整体的内容,所以其享有的漫画著作权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动画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制片者所有,其中的导演、原作者、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与制片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动画作品中的配音演员属于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对动漫作品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二)存在的问题目前动漫产业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实践中保护力度不足,著作权法对动漫作品的法律规定颇为完善,但面对实践中的动漫侵权案件,著作权法实用性并不强,例如面对实践中网络中对动漫作品的侵权,尤其是单幅漫画的著作权侵权应当如何保护,目前并没有更有效的应对机制,单幅漫画的作者面对网络营销者大规模的侵权属于弱势群体,作者维权费时费力,且获得赔偿微薄。大多数作者选择忍受侵权,或者发动网络舆论谴责侵权者。在例如原创动漫形象经常被擅自用于各种商品中,大量销售,原作者往往同样选择忍受侵权,原因仅仅是这种情形太过普遍。著作权法面对这类侵权,往往成为了摆设。三、我国著作权保护应如何应对(一)应采取行政手段辅助解决著作权侵权网络动漫著作权侵权现状中,权利人大多采用舆论压力希望迫使侵权人赔礼道歉,舆论的起点出于著作权侵权,但落脚点却是道德。这种方式对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