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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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依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面向行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应学科优势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第二章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三)近三年内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四)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三章继续教育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第五条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第六条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第四章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与职责第七条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八条继续教育基地要逐年制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经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应逐年报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其它学科的国家级项目,须向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应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第十条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创造条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项目。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择优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继续教育教师,逐步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应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学分证书严格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经费实行多途径筹集。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第五章检查评价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基地要对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对所实施的国家级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和评价材料报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每三年对继续教育基地评价一次,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凡管理不善、教学质量差、办学水平不高的继续教育基地,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由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取消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2年12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