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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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保密制度气象局保密制度第一条 保守秘密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全,为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我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及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第五条 局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为:局办公室、业务股、服务股、档案室、防雷中心、各气象哨等。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相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办法,并严格遵守各自的岗位责任制。秘密文件管理第七条 秘密文件包括上级机关下发的,本机关和各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密码电报、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表册、照片、录音、录相、电传、计算机磁盘、光盘和工作笔记本等。第八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机要信件要由办公室文书处理人员负责签收,文书处理人员不在时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签收时要逐件清点。急件要注册签收的具体时间,信件由文书处理人员拆封登记,登记文件须将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字号及件数登记清楚。发文必须填好发文通知单,写清发往单位、件数、时间、字号、制发机关。第九条 秘密文件要统一保管,钥匙由文书处理人员保管,文书处理人员因公外出,要指定专人保管,文书处理人员外出前和回来后都须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每天下班前、上班后和节假日要进行安全保密检查。第十条 文书处理人员应每月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存放,以便查找。发现丢失或泄密,应及时报告、查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不得以正在查找为借口推迟报告或拖而不报。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达,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第十二条 传阅、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急办文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阅办,否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秘密文件限于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第十四条 传阅秘密文件由文书处理人员负责,领导不得自行横传,不得随便在传阅夹中随意抽下文件自行处理,阅后要及时归还。文书处理人员每天将送阅的文件收回检查,发现缺少文件,要及时查找,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严加管理,只限于文书处理人员在场阅读。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摘抄阅办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的有关内容,经批准后可将其主要精神摘抄在保密笔记本上,不得摘抄全文,密码电报要变换用词,摘抄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按其享受的政治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传达,对行动有困难的同志,可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由文书处理人员到家或到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秘密文件一律不准带回家中或送往医院。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包括拆封,标明密级,从机要局邮寄或由文书处理人员递送,递送文件要注意保密安全。交接文件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途中不得办理与传递文件无关的事项。本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亦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第十八条 需要领取的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须派人专车领取,途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不得在公共场所停留。第十九条 不得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传达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精神,不准用明码电报代发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同一事件不能既发密码电报、又发明码电报,传输秘密文件,必须用有加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负责传真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第二十条 复印秘密文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签收、废页处理制度,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机有记忆功能的要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 复印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机密”级文件,必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二条 严禁复印有密级的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和绝密文件。第二十三条 对复印机要严加管理,负责复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未经领导批准,前来复印各种材料的,一律拒绝复印。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属营业性质的单位复印。第二十五条 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自行翻印,经批准翻印的文件,要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翻印份数。第二十六条 汇编秘密文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汇编,文件汇编要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要按汇编文件中最高密级定。并在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