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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环境保护部污染控制司城市处李蕾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一)外部工作程序⒈公司拟拟首发或再融资需通过我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合适的时间是上市范围已确定,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前。⒉公司应根据“一”中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和规定,委托有环境部认可资的单位(该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从事的重污染行业相对应的资质)做技术报告。⒊公司向环保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技术核查报告和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发行方案。同时报电子版(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核查申请应以公司正式文件提出,并附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上市或再融资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和拟募集资金数额、公司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情况和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鉴于相当一部分公司在申请环保核查时上市方案(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非公开发行预案、股权置换并上市方案等)尚未编制完成,可以将已确定的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募集资金2投向情况和公司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在核查申请文件中说明,我部也可以受理,提交的申请中明确抄送的各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的公司申请、技术报告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中上市范围应与最终上市范围相同。如发生变化,应向环境保护部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应向申请公司强调这一点,减少申请受理后又撤回申请,或者核查后又变更上市范围情况的发生。⒋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材料的同时,将该申请和材料抄送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相关省级环保部门收到核查申请和材料后,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审查意见,按照公文交换渠道送达环境保护部。核查范围内企业按105号文第二条认定。⒌公司的核查申请和材料、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完备后,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意见,提出核查意见,经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并抄送相关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核查公司。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我公司或直接函告中国证监会。(二)内部工作程序⒈申请受理为方便申请环保核查公司提交材料,并给予及时的咨询、指导,我部在东门受理大厅设立了专门的上市环保核查受理岗位,设有专门工作人员。电话是66556089。3⒉专家审查制申请材料受理后,我处将按照所属行业送相关专家审查(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并将专家意见作为重要的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⒊司专题审查会。我司定期(2次/月)如开由司领导主持、核查人员和核心专家组成的司专题审查会,形成对每个申请公司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基本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经审查尚有问题待查明的,函告申请公司必要时抄送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请对有关问题整改或补充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⒋经审查基本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进入公示程序,向社会公示10天。为扩大公示的范围和途径,从2008年1月开始,我部还增加了在中国环境报和地方政府主要报纸上公示上市环保核查结果的环节。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投诉的,我部将予以调查核实。⒌申请公司核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送环评司、环监局等相关司局征求意见,然后提交部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通报给中国证监会。⒍工作时间。我部一般在受理核查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和因群众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4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内容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⒈申请者应该达到的要求: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还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