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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没有播种,何来收获;没有辛苦,何来成功;没有磨难,何来荣耀;没有黯淡,何来辉煌。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原则*、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及种类行政处罚:原则*、种类、管辖*、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受理机关、时限行政诉讼*:诉讼范围、受理机关、时限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硏究院:检验、复核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典、国家药品标准、辅料包材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法\注册(质量标准)\监督稽查\重大查处\执业药师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良反应\药品法典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规划\中药资源普查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药品宏观经济\药品价格制定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无照行为\广告监督、处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产业规划\行业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储备商务管理部门:药品流通行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海关:药品进出口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理性问题不涉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但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1)人身罚(2)资格罚*(3)财产罚(4)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3.行政处罚的管辖*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分为*:(1)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