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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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出台,结束了多年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与否的争议,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具体确切的征税依据,打击了纳税人和税务中介的避税行为。但政策实施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许多困难,政策本身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探讨。一、政策执行基本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越来越多,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2005年,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一政策的出台,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直到2011年1月4日,总局以2号公告宣布319号全文失效。但是,因长期受其影响,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仍处于尴尬境地。2011年,国税函〔2011〕89号文规定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评估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传递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2013年,国发〔2013〕38号:对于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由于对外将非货币性资产直接投资等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此文扫除了关于征税的所有争议和纠结。2015年,最终出台了财税〔2015〕41号文,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同时,为落实41号文,总局同时发布了2015年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在实际征管工作中,41号文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一是从2005年到2015年十年期间,可以说319号文的影响深远,对41号文的执行造成困难。其次,因41号文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不一。三是大额税款纳税人资金困难,使得税款征收遇阻,也导致税务机关选择性执法。青岛市局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管理和政策贯彻执行非常重视,2016年制定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导》,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2017年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管理征收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平度市地税局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开展重点清理。2015年核查自然人股东以技术投资取得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200多万元。青岛市其他兄弟单位加强政策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3位自然人征收税款500余万元。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政策执行中暴露出本身存在的问题。1、缴税困难如何界定。41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什么条件算是一次缴税困难,文件没有明确表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延期缴税特殊困难给予明确表述,而对于困难没有规定。41号文允许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是因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大多交易额度大,产生税款多,纳税人可能缺乏纳税资金。但文件没有对困难的标准作规定,税务机关执法面临裁量难度。对纳税人提出的分期缴税计划是否予以认可,容易引起税企争议。比如某上市公司老总张某在资产重组中产生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尽管在重组中没有产生现金,但张某有银行存款,有股票,有多处房产等,只要处理其中一点财产就可以缴清税款,能说他资金困难吗?如果张某以纳税资金困难为理由向税务机关提交分期缴税计划,税务机关能认可吗?2、合理分期问题。41号文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文件在涉及到分期纳税时,有明确规定,如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均匀计算缴纳,也就是5年内平均缴纳。而41号文只说分期缴纳,没有规定平均缴纳。纳税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纳计划,主动权在纳税人一方。如果纳税人人为拖延纳税,在制定分期计划时,不是均衡纳税,而是前几年少缴,最后年度再多缴。对这样的分期缴纳计划,税企双方容易出现分歧。3、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据此,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应以被投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但41号文没有按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