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2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各类企业(包括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8人以上);(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六)灵活就业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驻呼和浩特市的中直企业、自治区区属企业和呼和浩特铁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和旗县分级管理,三年内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第六条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参保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企业自行管理。第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财政、税务、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险申报手续,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参保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档。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初次参保人员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经市人民政府府批准可作适当调整。第十一条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在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按季度、年度预缴。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共同缴纳:(一)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单位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三)个体参保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设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接收或继承单位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清算资产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在职职工留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个体参保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者少缴。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按照统账结合参保的单位参保人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二)按照统账结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其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三)按照住院统筹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其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以下几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