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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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对符合《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予以一定经费资助。第二章制定范围第十条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目标,其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污染物排放限量和环境质量要求;(五)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六)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七)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福建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十二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第十三条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写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及制定标准的必要性、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准所涉及产品名称。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第十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项目草案或项目提纲;(二)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十七条福建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每年分两次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月15日和8月15日。第十八条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前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申报项目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在其网站(HYPERLINK""www.fjqi.gov.cn)公布15日。第十九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福建省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