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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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0年8月14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局长:徐志坚一九九0年九月六日【名称】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示例: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示例1:DB××/×××-××|||||--年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2:DB××/T×××-××|||||--年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北京市110000湖南省430000天津市120000广东省440000河北省130000广西壮族450000山西省140000自治区内蒙古150000海南省460000自治区四川省510000辽宁省210000贵州省520000吉林省220000云南省530000黑龙江省230000西藏540000上海市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