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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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2-PAGE-13-雪山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雪山镇区市政管理,改善我镇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状况,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镇区工作、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镇的各项功能,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由雪山镇人民政府成立雪山镇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进行市政管理综合执法,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市政管理工作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第市政管理工作经费,由镇财政列入预算。并主要用于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二章镇容镇貌管理第六条雪山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户必须严格执行包卫生、包绿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三包”规定,保持临街建筑物整洁、美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镇区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加工作业、洗衣物、拣菜等活动;禁止在门前搭建任何违法建筑设施。第七条镇区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通道必须进行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发生;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确保环境整洁。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规范设置施工围墙,实行封闭管理,悬挂警示标牌、证照,建筑材料堆放整齐。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和堆放建筑材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河道河床。确需进行相关活动的,应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镇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镇貌的物品;禁止在街道两侧的人行道树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和杂物。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挖、损毁城市道路。因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施工作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粘贴宣传品。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上吊挂、粘贴宣传品等,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标牌整齐,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广告标牌使用或制作单位事先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和彩色效果图,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经批准办理《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制作和设置。(二)广告标牌的设置必须与所在街景相协调,不得影响集镇的整体建筑风格。(三)镇区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遵循美化、亮化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镇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必须规范排列,整齐有序。第十四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用管沟、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市政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三)向镇区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四)损坏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管沟、镇区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设备;(五)损坏、偷盗窖井盖;(六)擅自占用镇区道路、桥梁、广场、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七)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防碍消防车通行;(九)砍伐、攀折花木,损坏行道树木、公共绿地和占用绿地。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雪山镇区内的环境卫生由镇规划所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控告。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上10时至凌晨6时之间进行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和家庭室内娱乐行为;(四)在镇区街道,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确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五)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及河道、沟渠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第十八条禁止在镇区街道路面放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第十九条居民小区、集市应及时清运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保持卫生清洁。集镇内垃圾清运由规划所安排专门人员每天早上9:00至11:00负责并完成,规划所有责任每月一次对集镇规划区内的盲区进行环境卫生维护。第二十条在镇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