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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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通知,为贯彻履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领取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该当报送其领取标准和所根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该当同时报送其所领取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根据的文件等有关材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领取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反复报送;领取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之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履行。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预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预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预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材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预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普通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预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求计提坏账预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履行。三、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该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该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求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五、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二)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厉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调和,统一口径。六、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