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0320doc-深圳市.docx
上传人:13****8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2KB 金币: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0320doc-深圳市.docx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0320doc-深圳市.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7页第PAGE\*MERGEFORMAT2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7页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安装和与安全保护安装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当恪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工商、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及时调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街道办事处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体规划,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并对未注册登记特种设备负有发现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有报告的责任。第六条各生产、使用、销售、租赁和检验检测单位,要严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运转。第七条鼓励学校、旧事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扬、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乘坐)特种设备,加强公众的安全认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该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答应证,并在答应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功能和能效目标负责,充装单位对挪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取得特种设备生产答应证、气体充装证的单位不得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生产和充装活动。第九条异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异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在生产过程或充装过程中,应满足其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和质保体系要求,并该当严厉履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变更后,该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严重维修、锅炉清洗的施工单位该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严重维修、锅炉清洗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必须按照技术材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三)验收合格后,应将全部竣工材料移交使用单位;(四)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培训,并书面确认。第十二条特设备的销售单位该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销售活动该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特种设备销售台帐;(二)销售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第十三条旧有特种设备的销售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书面文件:(一)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或变更证明;(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三)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该当履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严重维修、锅炉清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该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