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专题期末复习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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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1、孟咸美老师:劳动合同法和三同时制度2、陈承堂老师:没有范围,就是上课讲的内容3、张爱菊老师讲的会计法内容考试不考4、王逸老师:(1)你对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的思考(2)你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思考(3)你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思考(这三个问题放在案例分析里考,也有可能有超出范围的)5、段中霞老师的是下面的两个案例分析:《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石羊厂)、天池造纸厂(天池厂)、麟麒化工厂(化工厂)处于安岳县丝绸厂取水源上游,由于两造纸厂和化工厂的造纸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大量排放于琼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丝绸厂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于1994年8月.1995年3月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等三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其各项指标均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属超标排放,已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在审理期间,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经停产治理,经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厂的芦酊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生产。经法院调解,四厂达成协议,由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各赔偿丝绸厂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试对三被告行为性质及环境监测站定性作一分析。答:(1)三被告的行为系超标排污应负赔偿责任。(分)(2)本案在认定事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共同被告方三厂的排污行为是否为超标排放。安岳县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评判标准是四川省标准,由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当时国家各种标准的细化和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起着补充国家标准的作用,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依据此标准,认定三被告厂均构成超标排放行为,是正确的。(3分)一般来讲,在环保标准中如果地方标可以补充国家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则实行“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的原则,这是环境保护地方性特点的要求所决定的。(分)案例2: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第三人平顶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炼焦厂属于排污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防治污染措施的要求。之后,第三人在试运行阶段,防治污染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原告向被告提出纠纷解决申请,被告根据调查认为原告的赔偿申请应该支持。但是被告此后就第三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处罚,处罚主体错误,且处罚内容缺乏对第三人排污行为的限制和禁止。此外,被告也没有按照其主管部门平顶山市环保局的意见,对第三人违法排污的行为实施监督并限期治理。问:本案涉及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答:(1)环境污染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所辖的环保部门,公民的遭受环境污染侵害时,可以要求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单位进行监督和治理,在环保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时,公民依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法院强制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分)。(2)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3个月内对第三人的违法生产、排污的行为作出处罚。(分)案例3:市民自己花钱购买安居住房,圆了多年的住房梦,本应皆大欢喜,然而家住江苏徐州市西苑小区二期民安园53、57、60号楼的居民,自从搬进新居后却难高兴起来,原因是他们难以忍受邻近的徐州铸造厂日夜轰鸣、震耳欲聋的噪声,不得已被迫向市环保局投诉。徐州市安居工程西苑小区二期民安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承建,1997年上半年居民开始陆续进住。至1998年3-4月份,即有居民不断向市环保部门反映,铸造总厂噪声连续24小时不停,睡在床上,感到耳馍被震动得难以忍受,彻夜难眠。加上该厂时常向高空中排放多余的废气,更让高层的居民心惊肉跳。伴随着夏季的来临,噪声扰民则显得更为突出,严重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学生无法安心学习。根据徐州市环保局的监测结果及了解的有关情况,噪声源为两台空气压缩机、一台碰撞机和两台水泵及制氧高压外排等,该厂及其分厂执行了3类区域排放标准,即昼间限值65分贝,夜间限值55分贝。由于原来厂区后为九里山果园,故不存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现象。6月5日市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厂厂界处测得噪声夜为62分贝,超标7分贝。且现厂界围墙距离居民楼仅有15米,按制氧行业的安全标准距离应30米,早在1995年,市政府已发文指定这一范围内不适宜居住。经过市环保局协调,有关方面达成如下协议:铸造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