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泰誓(word文档良心出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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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誓》:政治法律化的成功尝试喻中《泰誓》包括上、中、下三篇,是周武王在讨伐纣王的过程中,面向各方诸侯、将士发表的系列讲话。其时,周文王已经辞世,周武王成了革命的最高领袖,肩负着为革命寻找理据的政治责任。这三篇同题文章,就体现了周武王在这个方面的追求。从内容、风格、逻辑来看,三篇文章大同小异,其主要功能都在于指控纣王的犯罪事实,以证明伐纣的正当性。在此,我们以《泰誓》上篇为例,分析周武王的政治论证艺术,以此为基础,考察蕴藏于文章中的政治哲学与秩序观念。周武王的政治论证技术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把政治问题进行法律化处理。武王伐纣,本来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但经过武王的转换与处理,政治问题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因而,武王对纣王的指控,就像一个检察官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那么,武王是如何履行一个检察官的角色的?不妨借用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首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这就是说,纣王到底做了哪些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照武王的归纳,纣王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敬上天,祸害下民;沉溺酒色,行为暴虐;一人有罪,诛杀族人;选拔官员,只用父兄;大兴土木,侵害大家的利益;烧死忠臣,剖开孕妇的腹部。这些事实,可以作为纣王犯罪的客观方面。为了证明这些事实确实存在,周武王还当场举证——他找到的证人,就是在场听他讲话的各路诸侯。他说:“不久前,我姬发还跟大家一起,近距离观察过纣王的善恶,我们都发现他照样一意孤行,慢待上天,不敬宗庙;祭品被盗,亦不追究;还说自己获得了人民与天命的支持,朝臣为此也无可奈何。”这几句话有助于说明,纣王的犯罪事实,你们都亲眼见过,你们都是证人。其次是犯罪的客体,亦即侵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按照武王的叙述,纣王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多个方面。一是天地与民众的关系。天地生养万物,人又是万物之灵。纣王滥杀无辜之人,损害了天地与民众之间的生养关系,是对天人关系的一种侵害。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照上天的安排,君主是人类中的聪明者,具有教化民众、治理民众的责任,但是,纣王完全放弃了这个责任,因而是对君民关系的一种损害。三是上天与君主的关系。上天把天下委托给君主,是要让君主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纣王的行为,完全辜负了上天的委托。这几个方面的事实表明,纣王的行为,伤害了当时的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然,纣王时期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像现在的刑事法典那样严谨、体系化。但是,武王的指控表明,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属于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确认、保护、救济这些社会关系的不成文法,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强烈认同。因而,违反这些不成文法的行为,必须给予惩罚———这样的观念,正是当时的政治共同体已经形成的共识。否则,武王凭什么指控纣王呢?再次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就这个方面而言,纣王犯罪的主观心态,完全是故意的:明知剖开孕妇的肚腹会导致妇女的死亡,仍然要实施这样的损害行为;即使在忠臣的反复劝谏之下,依然不思悔改,甚至还要杀害进谏的忠臣。这样的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理论,几乎可以称为“惯犯”。正是因为这种持续性的故意犯罪,武王称之为“罪恶已满”。最后就犯罪的主体来看,纣王作为殷商王朝的君主,他的犯罪可以视为“职务犯罪”。在指控的过程中,武王严格控制了被告人的范围,他没有对殷商王朝的整个执政团队进行指控,仅仅把纣王这个独夫作为刑事被告人予以指控。通过这种“选择性指控”,有助于瓦解纣王集团,造成众叛亲离的场面。同时,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纣王与各路诸侯、百官众臣之间,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血缘或故旧的关系,如果扩大打击面,很可能造成非常复杂、甚至是无法收拾的局面。因此,武王比较恰当地把指控的对象,严格限制在纣王一个人身上。通过以上几个方面,武王作为“公诉人”,已经对纣王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有效的指控。在场的听众,就相当于一个庞大的陪审团。他们的默认,就相当于陪审团对纣王作出了有罪判决,这正是武王所需要的结果。于是,武王摇身一变,从公诉人变成了惩罚犯罪的执行人。他要求各路诸侯跟随他一起,去执行对于纣王的惩罚——这既是《泰誓》上篇的基本逻辑,也是《泰誓》中篇与下篇的基本逻辑。通过研读这三篇文章,可以发现,武王的基本角色是控诉人,同时还兼任执行者。武王有意与审判者的立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他告诉听众,上天因为纣王的行为而震怒,因而命令我的父亲文王行使天罚之权。这就是说,对于纣王的惩罚,并不是武王自己作出的决定,而是上天作出的决定。这就为判决本身赋予了更高的效力,因而,执行这样的判决就有了足够的正当性依据。试想,如果没有上天作出的惩罚决定作为依据,武王伐纣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犯上作乱或大逆不道;即使后退一步,不如此上纲上线,武王的讨伐所引起的,也只是两个人之间的战争。两人之外的其他政治力量是否介入,如何介入,都处于未定状态。但是,如果把伐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