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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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2011-11-1802:45:13|分类:HYPERLINK"http://lijijun68.blog.163.com/blog/"\l"m=0&t=1&c=fks_084065085094085068085085095095085094081075087080086075092"\o"默认分类"默认分类|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er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2)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为9个中类,11个小类,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4)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调整整合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6)公用设施用地调整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环境设施用地(U2)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