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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tǐxiàn)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突出(tūchū)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shǔxìng)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有条件的镇(例如:广州、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fēnlèi)与计算口径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guīhuà)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城乡(chénɡxiān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chénɡxiān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镇乡村H1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tōngxìn)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H4E1“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tiánkǎn)”、“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E3表1城乡(chénɡxiān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H11城市建设(jiànshè)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huāyuán)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三个中类,6个小类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fúwù)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fúwù)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fúwù)、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fúwù)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很难也没有必要明确划分。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fēnchénɡ)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