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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abao365.com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文件号】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4号【颁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4-12-23【实施时间】2005-01-01【时效性】有效《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已经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23日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当前页码:1http://code.fabao365.com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通过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工资指导线、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监督实施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对本市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工资信息、自身经营水平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事、工商、财政、银行、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当前页码:2http://code.fabao365.com用人单位应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企业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八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支付清单。劳动者本人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支付对象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清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当前页码:3http://code.fabao365.com第十二条用本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劳动者依法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