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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权力。地方政府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依法授予地方政府对特定地域范围内进行公共管理的强制性力量,是地方政府达成其职责和功能的手段与工具。地方政府权力要在配置的基础上行使和运作。地方政府权力的配置决定着权力的运作,进而决定政府管理效能和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本文研究地方政府权力,主要是研究市级政府的权力,以岳阳市为分析主体。考察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必须从行政权的结构和特色方面去进行探究。在行政权内部,无论是政府流程还是结构性分工,都客观存在或包涵了决策权、执行权、检察权。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具体表现为制令权(省级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即规章制定权);领导权(含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决定与行为的权力);行政全面管理权;保护、保障权、审计监察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助和监督权等。2.地方政府权限。地方政府权限是指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限度和边界,这种范围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的,用来规约中国地方政府权力行使的地域范围和事务范围,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主体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限度和程度。地方政府权限的实质是对地方政府的权力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制约和监督。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定范围包括权限的法定地域范围和法定事务范围。第一,法定地域范围是指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行政区域。依照我国《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划分,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市、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的设置和区域划分都由中央政府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法定事务范围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其内容主要包括:在纵向维度上,高层级的地方政府权限一般大于低层级地方政府权限;在横向范围上,中国地方政府权限受行政区划的制约,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在面对一些需要合作、协调和相互配合才能有效解决的社会公共事务时,则在尊重法律赋予权限的基础上,按照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履行实施。3.地方政府职权。地方政府的职权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根据其行政任务或职位职务而授予或分配到的行政权力,是政府权力的具体化分解或表现形式,是政府权力的法律转化。它具有行政职务职位与行政职责任务的双重属性,包括行政权力主体、权力内容(如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委托权等)和权力范围。市级政府的职权:第一,地级市政府职权的变动与调整。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了《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原则性地规定地级市政府的五项职权。1950年,《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市人民政府行使6项职权。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地市级人民政府享有17项职权。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为9项职权。第二,市级政府现有的职权。根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级政府的职权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和行政保护权。同时,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六十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要职能表现如下:(1)依据中央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与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地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健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与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性政策法规。(2)利用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政策,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状况,协调本地区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推动区域性经济增长。(3)借助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保证地方性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并为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4)培育与发展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的有机融合,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5)在中央宏观产业政策的框架内,及时有效地调节本地区的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建立与健全适合本地区的各具特色的经济运行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