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办法最新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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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合集15篇)信息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第三条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第六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八条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资源许可使用费;(二)资源加工制作费;(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第四章资源建设内容第十条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二条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第十五条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第六章验收与监督第十六条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第十八条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第十九条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管理办法2一、目的规范电厂安健环信息的沟通,确保信息交换、传递的快捷、有效。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与沟通的要求、处理、回顾等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挂治电厂各部门。三、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1、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2、应用文件《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健环风险管理体系指南(发电)》四、定义与术语无五、职责1、分管厂领导1.1、审批电厂向上级、外部传递的安健环书面信息。1.2、对电厂各级人员传递的信息作出批复、反馈意见。2综合部负责人2.1、向厂部传递综合管理类信息。2.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信息传递。2.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2.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2.5、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平台、腾讯通等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2.6、安健环相关信息外部联络与协调。3、安生部负责人3.1、向厂部传递生产管理类信息。3.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3.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3.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厂家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4、安监专责4.1、向厂部、部门、分部、员工传递安全类信息。4.2、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传递安全类信息。4.3、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的信息沟通。4.4、监督检查安健环信息沟通情况。六、管理内容和方法1、信息沟通管理总要求1.1、信息沟通须具备可追溯性,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纸质文件存档、录音、电子文件